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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事关中小学教师工资、职称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该《指导意见》事关中小学教师的工资、职称等。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落实《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职工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遵循中小学教职工成长发展规律,创新岗位管理政策措施,拓宽职业发展通道,激发中小学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立足国情,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实际,考虑区域、城乡、校际差异,采取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定向发力;坚持因事设岗、精简效能,科学规范、评聘结合,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将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健全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奖优罚劣,树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构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三)健全教师岗位等级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设置划分为高、中、初级,按照国家现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是学校公开招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实际,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以教师岗位为主,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正高级教师岗位应具备的条件: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师德素养,在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方面业绩突出,能力卓越;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研究和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本地本学科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地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岗位设置方案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岗位设置方案经备案后,应保持相对稳定,机构编制、职责任务和功能定位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在三个月内申请调整或变更。


各类学校要认真编写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岗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内容,将其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依据。


(五)优化岗位结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区域、学段、学科、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制定高级教师岗位设置办法,分学段、分类型科学设置教师岗位结构,各类学校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要保持相对平衡。“十四五”期间,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量控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岗位总量的千分之五以内。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偏高的省(区、市),要严格把握岗位标准和条件,适当优化控制高级岗位的结构比例,避免无序增长;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偏低的省(区、市),可结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教师队伍建设要求,适当优化调整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


(六)实行县域统筹管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县域内不同学段、不同类型学校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统筹调配各校岗位数量,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按照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协调县域内同学段学校教师岗位结构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努力使乡村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不低于当地城镇同学段学校。义务教育学校要逐步实行县域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直辖市可按区统筹。


(七)落实岗位倾斜政策。乡村中小学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教师,经批准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支持乡村中小学设置“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教师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不占各地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符合条件、通过评审的教师,可直接聘用至相应岗位。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教师岗位的总量或比例。对因组织安排援藏援疆援青的教师,援派期间取得高一级教师职称的,援派期满经考核合格,返回后派出单位按照援派期间取得的职称,在岗位出现空缺时将其优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八)规范开展岗位竞聘。各学校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按岗聘用。学校新设岗位、出现岗位空缺或者其他确需竞聘情形的,一般在备案的岗位总量、类别、等级范围内,采用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竞聘上岗可以综合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同行评议、教学水平综合评价等方式,按照制定方案、公布竞聘信息、人员申报推荐、审查资格条件、组织竞聘、确定和公示拟聘人员名单、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等程序进行。


(九)加强聘后管理。各学校要严格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工表现,以工作实绩和贡献为重点考核内容。要注重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评价,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调整、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工资核定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对长期不在教学岗位和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学校同类人员任课标准的教师,要及时调整岗位。


三、组织实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岗位配置和组织实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优化岗位结构,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切实发挥岗位管理制度的基础作用。


(十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学校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意见有关政策规定。对不按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学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人社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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